目錄:
Q1、金流手續費該怎麼付款?
Q2、民眾捐給我候選人100元,但候選人只拿到97元,那候選人收據是要開給民眾100元,還是97元?
Q3、民眾捐100元,候選人團隊要開100元收據,可是應援科技只給候選人團隊97元,這樣該怎麼作帳?
Q4:應援開立發票(手續費、月費、開通費等等)的用途?
Q5:申報時的「捐贈日」、「存入專戶日期」、「捐贈方式」要寫什麼?
Q6:政治獻金收據中的「捐贈日期」可以沒有連續嗎?
Q7、政治獻金收據的擬參選人簽章部分,是否須蓋開立專戶之印鑑章?
Q8、什麼時候要申報會計報告書?
Q9、擬參選人收受之政治獻金如有賸餘,於提領支用如有賸餘, 應否回存專戶?
Q10、政治獻金如有謄餘,該如何處理?
金流手續費不需要額外付款,應援科技固定每週撥款至候選人的政治獻金專戶。
撥款前會先扣除掉手續費後,再撥款至候選人的政治獻金專戶。
以信用卡手續費3%為例,若收到民眾捐款100元,則候選人會收到97元捐款 + 3元手續費發票。
需要開立100元的收據,因為實際上民眾是捐贈100元給候選人。
收據除促使候選人如實申報外,另一用途是讓捐款民眾抵稅,所以收據上應紀錄的是民眾的實際捐款。
這部分不必擔心記錯錯亂,因為在政治獻金的申報上,「收入」和「支出」是分別申報的。
以信用卡手續費3%為例,民眾捐款100元,應援科技扣掉3元後,撥款97元至候選人的政治獻金專戶。
所以扣選人在申報時,應「申報收入100元」與「申報支出3元」,可搭配下列兩張示意圖參考。
上圖:撥款列表總表,撥款列表所設計的「收取金額」為候選人「應申報的收入」。
下圖:撥款明細,撥款列表所設計的「手續費」為候選人「應申報的支出」。
系統設計上符合政治獻金申報需求,因此會計在申報上不必擔心數字錯亂喔!
此總表顯示的是每次撥款的總金額,如欲查看該次撥款所有明細,請點擊撥款編號之反藍部分,即可進入查看該次撥款的所有明細。
「收取金額」為候選人申報時「應申報的收入」;
「手續費」為候選人申報時「應申報的支出」。
如有匯出撥款資料對帳的需求,可全選或選取特定撥款編號,
接著再點擊上面匯出撥款資料,讓你對帳更方便喔!
應援科技所開立給候選人的發票可以用來報政治獻金的「雜支支出」,
因此請記得留存應援科技所開立的手續費發票,以便申報「雜支支出」喔!
【監察院政治獻金問答集】:
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透過金融機構或便利商店等方式收受政治獻金時,常遇有代收機構先扣除手續費後再將餘額交付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之情形。
例如 A 先生透過便利商店轉帳方式捐贈某政黨新臺幣1萬元,該便利商店依約扣除手續費新臺幣 30 元,某政黨則須開立收受新臺幣1萬元之收據交付 A 先生,及記載於會計報告書個人「捐贈收入新臺幣1萬元」及「雜支支出新 臺幣30元」,且扣除手續費之收據或發票等憑證,應按日製作成支出傳票及黏貼憑證,並按月裝訂成冊。(請參考政治獻金法第 20 條)
捐贈者如透過第三方支付平台線上刷卡或轉帳捐贈政治獻金,申報欄位應填入資訊如下:
1、「捐贈日」為線上刷卡或轉帳當日:也就是應援科技金流列表中的「收取日期」。
2、「捐贈方式」為「匯款」。
3、「匯入日期」則為第三方支付撥款「存入專戶日期」:也就是應援科技「撥款列表」中的「撥款日期」。
【註】若使用應援科技「匯出監察院申報格式Excel、CSV檔」的功能,所有欄位都會自動帶入喔!
政治獻金受贈收據之「捐贈日期」無須連續開立。
監察院考量實務上擬參選人或助理無法常常往來銀行,對於以匯款捐贈政治獻金者,通常事後才知其捐贈日期, 或部分擬參選人有多名助理同時分別開立政治獻金受贈收據,因此政治獻金受贈收據之「捐贈日期」無須連續開立。
政治獻金受贈收據右下角有關擬參選人簽章處,並無須與開立專戶之印鑑相符之規定,不論是蓋以擬參選人個人私章或以擬參選人自己簽名的方式皆可。
申報會計報告書的時間分為4種情況:
一 、一般情形:
1、 政黨及政治團體:每年度結束後 5 個月內。
2、 擬參選人:選舉投票日後 3 個月內。
二、擬參選人於收受政治獻金後,申報會計報告書前「死亡」的情形:擬參選人的法定繼承人成為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 的申報義務人,應於確定繼承人之日起 3 個月內申報。
三、 擬參選人於收受政治獻金後,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的情形: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3 個月內申報。
四、「賸餘政治獻金」申報的情形:因政治獻金法並無政黨及政 治團體應申報賸餘政治獻金的明文,故僅擬參選人,始 有申報賸餘政治獻金的問題,其應申報賸餘政治獻金的 時間為每年度結束後 3 個月內。
擬參選人收受之政治獻金如有賸餘,得留供 4 年使用,於提領支用如有賸餘,應於專戶會計報告書編製日前回存專戶,以避免專戶存款餘額與專戶會計報告書結存金額不一致情形。
【參考資料】請參考內政部 94 年 3 月 15 日台內民字第 0940003168 號函釋
一、【法令依據】政治獻金法第 23條
擬參選人收受之政治獻金如有賸餘,得留供下列用途使用,並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依其所定格式申報:
換言之,謄餘非用於上述四種用途,即為違法。
除此之外:
政治獻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