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計、返還、申報與 5 個常見誤區
對競選團隊來說,政治獻金最大的風險不是收不到,而是收到了不能收的錢,卻沒有在期限內處理。第 30 條的罰鍰是新臺幣 6 萬元以上、120 萬元以下;而選後三個月內申報的會計報告書裡,同一收支對象累計超過新臺幣 3 萬元者,相關收入或支出明細都要依法揭露,並由監察院彙整公開(第 20、21 條)。
這篇不談怎麼募,只談三件事:每個來源的上限怎麼算、超收了怎麼辦、申報要交什麼。
本文由應援科技撰寫,文末「關於應援科技」為本公司服務介紹。本文只說明《政治獻金法》的制度與程序,不涉及、也不評價任何政黨、候選人或政治立場。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布之現行條文為準,實際適用請以監察院公告及主管機關解釋為依據。
第 18 條的上限是「每一位捐贈者、每年、對同一擬參選人」:
| 捐贈者 | 對同一擬參選人/年 | 對不同擬參選人合計/年 |
|---|---|---|
| 個人 | 10 萬元 | 30 萬元 |
| 營利事業 | 100 萬元 | 200 萬元 |
| 人民團體 | 50 萬元 | 100 萬元 |
團隊端最容易漏掉的是「同一捐贈者累計」:同一個人分三次各捐 4 萬,第三筆就超限了。若所用的收款方式沒有按捐贈人歸戶累計,團隊就必須自行另做累計,否則很容易在這裡超限。
另外還有第 14 條的兩條硬線:匿名每筆不得超過 1 萬元、超過 10 萬元的現金必須以支票或匯款收受。以及第 15 條:匿名獻金總額不得超過該次申報收入的 30%,超過的部分申報時要繳庫。
第 7 條列了十一款不得捐贈的對象(公營事業、政府持股 20% 以上企業、履約中的政府採購廠商、有累積虧損未彌補的營利事業、宗教團體、其他政黨或同一選舉的其他擬參選人、無選舉權者、外國/大陸/港澳人民法人團體、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以及與該等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的廠商)。
問題是:團隊怎麼知道對方是不是「履約中的政府採購廠商」?《政治獻金法》要求收受政治獻金的一方履行查證義務,相關政府機關亦應提供可供查詢的資料;部分未建置於網站的資料,也可依法向主管機關請求查詢。不過實務上仍可能遇到資料更新時差或個案認定問題,因此收款流程中的資格聲明,可以作為第一層防呆,但不能完全取代法定查證程序。
法律也給了補救程序——第 15 條:收到不符第 7 條、或超過第 17/18 條上限的獻金,應於第 21 條的申報截止日前返還捐贈者;不返還或不能返還的,應於申報截止日前繳交監察院辦理繳庫。但來自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的獻金(第 7 條第 1 項第 7 至 9 款)不得返還,只能繳庫。
實務上這代表兩件事:收款頁要在捐款當 下就請捐贈人聲明身分類別與資格(個人/營利事業/人民團體,並確認不屬第 7 條各款),以及團隊要有一張「待返還清單」,在申報前清空。要記得:系統聲明是前端防呆,正式資格查證仍是收受方的法律責任。
第 21 條:擬參選人應於選舉投票日後三個月內向監察院申報會計報告書(政黨與政治團體則是每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以 11 月 28 日投票計算,截止日落在2027 年 2 月底前,實際日期以監察院公告為準。
第 20 條要求會計報告書載明同一收支對象累計 超過新臺幣 3 萬元者的收入或支出明細。而依第 21 條,監察院應於受理申報截止後六個月內彙整供人查閱,並公開於電腦網路。
換句話說:同一捐贈人於申報期間累計捐贈金額超過新臺幣 3 萬元時,相關收入明細將依法列入會計報告書。公開資料仍會依相關規定遮蔽或限制部分個人資料,不會把身分證統一編號、完整地址等個資全部攤開。這件事應該在收款頁上就讓捐贈人知道,而不是事後才被問。
第 30 條是行政罰:未將政治獻金存入專戶、未開立收據、不申報或申報不實、未依限返還或繳庫、未設帳簿等情形,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12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補正。第 26 條則是刑事責任:擬參選人未經許可設立專戶而收受政治獻金,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至 100 萬元罰金。兩條的構成要件不同——前者是有專戶但作業不合規,後者是根本沒有經許可的專戶就收錢——不是同一件事的輕重版本。
對捐贈方也有罰則:不具第 7 條資格卻捐贈,或違反第 14 條、第 18 條而捐贈者,依第 29 條按違規捐贈金額處二倍以下罰鍰。所以「請捐贈人自我聲明資格」不是推責任,是保護雙方。
本文依《政治獻金法》現行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整理,屬通則性說明。監察院對會計報告書格式、申報方式另有規定與系統,團隊應以監察院最新公告為準;涉及個案認定(例如某捐贈者是否屬第 7 條各款),建議諮詢會計師或律師。本文不涉及任何政黨或候選人。
上限與申報的邏輯只有一條:每一筆錢,從進來的那一刻起就要知道它是誰的、能不能收、還能不能再收。有這條紀錄,申報就是匯出;沒有,申報就要回頭重建每一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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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治獻金場景,我們提供的是收款頁面與資料整理工具:可依設定提示捐贈人身分類別與捐贈上限、對應每筆捐贈的捐贈人資料與收據、匯出供編製會計報告書參考的明細檔(申報格式以監察院公告為準)。款項依收受人設定撥付至其經監察院許可之專戶,實際入帳作業以合約與金融機構作業為準。
收據由收受人開立,系統只做對應與整理;專戶申請、收據開立、上限控管與申報的法律責任,依法由擬參選人或政黨自行負擔;工具用來協助作業,不能取代監察院的認定。我們對所有政黨與擬參選人以相同的公開條件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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